摘要:熟悉专利法的人对公知常识的概念并不陌生,然而,仍有不少人在对公知常识的理解以及具体使用上存在不同观点。笔者从我国专利法中对公知常识的规定以及自身的理解出发,对其进行说明。同时,还阐述了公知常识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应用情况,以及公知常识的举证和听证事宜。最后,提出了个人的一些建议。在专利审查的过程里,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通常会运用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明确记载了其出处、内容以及对专利申请影响的指示性。而公知常识具有这样的特点,审查员难以寻找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去寻找其载体。所以,公知常识可能不会在审查意见或者决定中告知其出处。然而这种缺乏书面证据的情况,容易让申请人对该公知常识所对应的技术内容产生质疑,怀疑其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以及是否确实是公知常识。进而会认为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缺乏依据,尤其是当这种质疑较为强烈时,申请人往往会对专利审查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公知常识的理解和使用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专利法未对公知常识作出明确界定,专利审查指南只是通过列举的方式给出了属于公知常识的几种情形,并且在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中也有所提及。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 3.2.1 节关于创造性审查时有所提及。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步骤中,以举例的形式提出了可以认定为公知常识的几种情况:其一,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比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其二,所述区别特征为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在审查操作规程一实质审查分册的第八章第 6.5.1.1 节中记载,公知常识的定义参见本分册的第四章 1_3.1 节。在该分册的第四章 1-3.1 节里,不但记载了上述指南中关于公知常识的列举,并且补充了教科书、工具书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而引用的其他文献所披露的内容。 可 见, 目前 专 利审查指 南 和 ((审查 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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