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百高速公路湄潭段“1·07”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1 月 7 日 05 时 32 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牌照号为贵 C6K700 。它行驶至银百高速公路(下行)1541Km+500m 处。此时,车辆碰撞道路右侧波形护栏,随后后侧翻在车道上。接着,被后方驶来的牌照号为宁 E58066 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宁 ED588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撞击。最终,造成贵 C6K700 号小型普通客车上 5 人死亡,车辆也受损,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6万元。
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的规定,成立了银百高速公路湄潭段“1·0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也就是“事故调查组”,专门对本次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依据“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以及“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对现场进行勘察,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进行技术鉴定,开展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的整个经过以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搞清楚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认定了事故的性质以及相关责任,提出了针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的措施。现将调查情况予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1年1月7日05时33分
事故地点位于银百高速公路的下行方向,具体位置在 1541Km+500m 处。
(三)事故类别:道路交通
(四)事故等级:较大事故
(五)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1.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贵 C6K700 号为小型普通客车,其车辆所有人是谢某华,品牌型号是“江淮”牌 HFC6512KC8F 型,车辆识别代号为 LJ166A3D0G7105762,发动机号是 G4102248,使用性质属于非营运,核定载人数为 7 人,事发时实际载有 5 人,检验有效期截止到 2021 年 1 月 31 日。[id_1421237945]
事故发生之后,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川旭鉴【2021】机鉴字第 49 - 2 号)。经鉴定,贵 C6K700 号轻型客车的转向系符合国家标准 GB7258 - 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行车制动系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轮胎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照明信号装置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前风窗玻璃刮水器也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时,从视频图像中借助参照物线 C-D 来看,行驶速度在 115km/h 到 116km/h 之间。
宁 E58066 号是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的所有人是李某平。其品牌型号为“东风”牌 DFL4251AX16A 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档案编号是 640500540768,车辆识别代号为 LGAG4DY36E8007548,发动机号为 E1007556,使用性质属于营业货车,检验有效期截至 2021 年 4 月。准牵引总质量为 40000KG,事发时拖挂的宁 ED588 挂号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载 31470Kg,核定载客 3 人,而事发时实际载了 1 人。道路运输证号:宁交运管卫字640522010952号。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其保险单号为 PDZA202052220000177893,保险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 月 3 日;该车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单号是 PDAA202052220000133893,保险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3 日止。该车属于个人经营,无货运公司管理。
事故发生后,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川旭鉴【2021】机鉴字第 49 - 2 号)。结果显示,宁 E5806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转向系、行车制动系、轮胎、照明信号装置及前风窗玻璃刮水器等经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GB7258 - 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同时,该牵引车牵引宁 ED588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视频图像中的参照物线 A - B 可知),其行驶速度为 101km/h - 102km/h。此外,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也进行了司法鉴定(泸科正司【2021】车鉴字第 11 号),表明宁 E5806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 ED588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视频监控路段,瞬间速度约为 98km/h - 99km/h。
宁 ED588 挂的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为“华骏”牌 ZCZ9401CCYHJ8 型,档案编号是 640500540723,车辆识别代号是 LZ1B83GE0003421,其使用性质为货运,准装载总质量为 32700KG,事发时实际装载 31470Kg,检验有效期截至 2021 年 4 月。道路运输证号为宁交运管卫字 640522010953 号,该车的机动车没有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也没有办理机动车商业保险。
事故发生后,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川旭鉴【2021】机鉴字第 49 - 2 号)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宁 ED588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转向系以及行车制动系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GB7258 - 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同时,该挂车的轮胎不符合国家标准 GB7258 - 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9.1.3 和 9.1.8”的相关规定。
2.驾驶人基本情况
谢某华为男性,是汉族,43 岁,担任贵 C6K700 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其居民身份证号是 XXXXX,户籍地在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 XX 镇 XX 村 XXX 组 XX 号。他持有 C1 型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是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为 XXXXX。该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是 2011 年 2 月 23 日,有效期至 2027 年 2 月 23 日。
事故发生之后,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遵)公(司)鉴(理化)字〔2021〕58 号}进行了检验鉴定。经此鉴定认定,谢某华不存在酒驾行为,同时也不存在毒驾行为。
李某平为男性,是回族,44 岁。他是宁 E5806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 ED588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驾驶员。其居民身份证号为 XXXXX,户籍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元市海原县 XX 乡 XX 村 XX 村。他持有 A2 型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为 XXXXX。初次领证的日期是 2002 年 2 月 4 日,其有效期截止到 2021 年 2 月 4 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号码为 XXXXX,该证的有效期截止到 2025 年 12 月 9 日。
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三大队民警在现场对李某平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作出认定,确定排除了李某平的酒驾行为;经湄潭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2020)抄现检第(264)号进行认定,也确定排除了李某平的毒驾行为。
(六)事故路段及气象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在遵义市湄潭县西河镇境内的银百高速公路 1541km+500m(下行)处。该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边通往瓮安方向,北边通往重庆方向。道路为单幅路,路宽 10 米,其中快车道宽 3.80 米,行车道宽 3.90 米,应急车道宽 2.30 米。道路上施划有标志标线,对车辆限速规定为:小型车辆限速 110KM/h,大型车辆限速 90KM/h。道路平直,沥青路面完好,路表潮湿,视线良好。
2.气象情况
湄潭县气象局于 1 月 6 日 20 时至 7 日 20 时发布天气实况:湄潭县西河镇的气温在-3℃至-2℃之间,天气为阴天且有小雨,在地势较高处有冻雨或雨夹雪,同时伴有凝冻和道路结冰的情况。经过对相关人员的询问以及对事故现场相关资料的调取,事故调查组作出认定:在事故发生的时候,事故路段处于湿滑状态,不存在结冰和凝冻的现象。
这些人员均称道路无结冰、凝冻现象。调取了事发时路段的监控资料,同时也进行了现场勘察。在对这些相关资料的查看过程中,没有发现道路存在结冰的情况,也没有发现道路有凝冻的现象。
二、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21 年 1 月 6 日,1 月 7 日 04 时左右。驾驶人谢某华驾驶贵 C6K700 号小型普通客车。这辆车搭载了 4 名迎亲鼓号队人员,分别是张某香、张某常、李某方、邵某海。他们从贵州省德江县复兴镇 XX 村张某远家出发。接着,随同接亲车队从凤冈县花坪收费站进入杭瑞高速公路。之后,经流河渡互通转银百高速公路,朝着绥阳方向行驶。最后前往绥阳县青杠塘镇梅子坪组接亲。05 时 32 分左右,行驶到银百高速公路 1541Km+500m 这个位置时,贵 C6K700 车与道路右侧波形护栏发生碰撞,随后侧翻在车道上,侧翻的车体占据了行车道以及快车道;2021 年 1 月 6 日 17 时左右,驾驶人李某平驾驶着宁 E5806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宁 ED588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出发,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运送橘子。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车河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接着沿着兰海高速公路前行,之后转至银百高速公路朝着宁夏方向行驶。当晚 23 时 30 分左右,车辆停靠在湄潭东服务区进行休息,1 月 7 日 04 时 50 分从服务区出发。1 月 7 日 05 时 34 分左右,车辆行驶到银百高速公路 1541Km+500m 处。此时,它撞击了前方发生事故并侧翻的贵 C6K700 车。这一撞击导致贵 C6K700 号小型普通客车上的 5 人死亡,同时车辆也受到了损坏。
(二)事故信息报送及救援处置情况
2021 年 1 月 7 日 05 时 55 分,遵义市高速交警三大队的指挥中心接到了贵州 110 服务平台转来的警情。警情内容为:在西河收费站入口处发生了交通事故,要求迅速派出警力。05 时 56 分,高交警三大队指挥中心民警联系上报警人李某平并核实情况。之后,指令正在中交道安运营管理中心(即“高速营运中心”)西河收费站开展检查的高速交警三大队副大队长王宜和五中队中队长张元航,让他们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市公安交管局指挥中心及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05时58分,王宜、张元航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处置。随后,遵义高速公路管理处湄潭路政执法二大队(即“高速路政二大队”)和高速营运中心救援人员陆续抵达并参与前期的处置工作;在接到报告后,当时的湄潭县人民政府县长李勰带领县应急、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医疗救援力量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当时的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胡洪成率领市应急、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立刻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并且对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1 月 7 日 13 时 40 分左右,事故救援工作完成,道路得以恢复通车。1 月 10 日,此次事故的死者全部完成火化并进行了安葬。整个救援处置过程,指挥得力,行动迅速,科学且专业,效果较为明显,在现场救援处置的全过程中,没有发生次生事故。事故的善后工作平稳且有序,未发现有负面舆情被炒作,家属的情绪保持稳定。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事故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致使谢某华、张某香、张某常、李某方、邵某海 5 人不幸死亡。(具体情况见下表)。此次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3662286 元,其中用于人员赔偿的金额为 3327616 元,车辆损失为 150000 元,其他方面的损失是 166670 元,应急施救花费 18000 元。
人员伤亡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伤害程度
谢某华
男
XXXXX
贵州省凤冈县XX镇
XX村XX组XX号
死亡
张某香
女
XXXXX
贵州省德江县复兴镇
XX村XX组
死亡
张某常
男
XXXXX
贵州省德江县复兴镇
XX村XX组
死亡
李某方
男
XXXXX
贵州省德江县复兴镇
XX村XX组
死亡
邵某海
男
XXXXX
贵州省德江县复兴镇
XX村XX组
死亡
四、事故的原因、责任认定及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
这对后方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了影响。李某平驾驶着宁 E5806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其轮胎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还牵引着宁 ED588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上路,并且超速行驶。这辆车从后部撞击了刚侧翻 2 分钟、人员尚未撤离的贵 C6K700 号小型普通客车,最终致使此次事故发生。
(二)事故责任认定
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520396120210000001 号)。该认定书认定谢某华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认定李某平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2021 年 2 月 9 日,谢某华的亲属向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递交了《交通事故复核认定申请书》,申请对案件进行复核。2021 年 3 月 1 日,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了《道路事故复核结论》(遵公交复字结论【2021】第 000034 号),该结论维持了原认定结论。
(三)事故的性质
调查组认定:银百高速公路湄潭段“1·07”发生的是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这起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营运企业管理履职情况
(一)“一路三方”抗凝保畅工作开展情况
《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运营高速公路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黔安办函〔2020〕229 号)有相关要求。2020 年 11 月 26 日,“一路三方”(包括高速交警三大队、高速路政二大队、高速营运中心)召开了第四季度联勤联动暨冬季抗凝保畅工作推进会。在会上,对抗凝保畅工作进行了提前的安排部署。并且成立了“一路三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一路三方’应急指挥部”),同时建立了应急调度指挥机制。自启动恶劣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后,进行了 11 次应急处置调度会。以指挥部名义下达了 16 条工作指令。调度各部门出动人员 3100 人/次,出动车辆 950 台/次。采取了 8 次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摆放锥桶等安全防护设施 22000 余次,撒布融雪材料 495 余吨。有效保障了银百高速道安段的通行安全畅通。
最后前往大队部进行检查,以查看抗凝保畅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湄潭县减灾办发布的《关于启动全县抗凝冻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之后,“一路三方”应急指挥部在 21 时组织开展了应对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第 6 次调度会,并且启动了“一路三方”错时巡查机制。这两次作业共消耗融雪剂 24 吨。
1 月 7 日 03 时 39 分,高速交警三大队副大队长王宜带队开始上路巡查,对路面情况进行查看。04 时左右,五中队中队长张元航以及民警李富祥在南坪互通处分流上行车辆,同时民警余旭忠展开道路巡查工作。05 时 40 分左右,副大队长王宜与五中队中队长张元航在西河养护站检查抗凝保畅工作的开展情况。01 时 30 分,中交道安高速营运中心路段副主任李化平、路产维护部救援管理部周阐带队进行道路巡查,04 时抵达西河收费站开展值守工作。02 时起,遵义高速公路管理处湄潭路政执法二大队的路政员刘桂书、卢传涛在路面开展错时巡查。
(二)地方政府履职情况
铜仁市德江县复兴镇人民政府在 2020 年 11 月 23 日通过复府发〔2020〕89 号文件印发了《复兴镇低温雨雪天气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应对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措施,明确了工作要求,并且进行了安排部署。
办酒当日,社区干部实地进行了现场打招呼。因为要与负责录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云平台”的派出所进行对接,所以该信息没有及时被录入。
湄潭县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组织召开了“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会暨第五次安委会(扩大)会”。在这次会议上,专门对低温雨雪凝冻天气道路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还讨论并通过了湄潭县低温雨雪凝冻天气应急预案。2020 年 12 月 30 日,县安委办印发了《湄潭县 2021 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以及《2021 年 1 月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提示》,针对冬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安排。2021 年 1 月 6 日,湄潭县减灾办发布了《关于启动全县抗凝冻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落实好应急响应工作措施,全面做好抗凝冻工作。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谢某华为男性且是汉族,他驾驶着贵 C6K700 号轻型客车。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期间,没有依照操作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驾驶,并且车辆处于超速行驶的状态。他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安全驾驶以及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能超过限速标志所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依据此规定,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由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经死亡,所以建议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李某平为男性,是回族。他是宁 E5806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同时也牵引着宁 ED58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轮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且车辆还超速行驶。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即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能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能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基于此规定,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建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让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湄潭县人民政府在 1 月 7 日上报的事故信息存在关键要素报送错误或遗漏的情况,建议责令其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
七、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湄潭县人民政府责成中交道安营运中心就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遵义高速公路管理处湄潭路政执法二大队就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湄潭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遵义高速交警三大队就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湄潭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针对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遵义高速公路管理处针对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湄潭县人民政府就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高速公路的“一路三方”需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所带来的深刻教训,务必保障高速道路能够安全平稳地运行。要根据高速公路的通行实际进行认真的研判,切实做好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要仔细、及时地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收集、分析以及处理,坚决把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要结合气候的实际情况,加强定点检查,进行错时延时且不定点的巡查,以及采取强制降速等管控措施,以确保高速公路能够安全运行。
全市道路运输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强化统筹安排与调度工作。要结合我市的气候特点、道路状况以及民俗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督导检查。要认真地进行道路隐患的排查以及治理工作,严格查处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严格管理、从重处罚,坚决防止事故的发生。
人民政府要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安全水平。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以监督检查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夯实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要切实有效地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银百高速公路湄潭段“1·07”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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