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购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学校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学校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学校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在各个环节都要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于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在其上岗之前必须开展培训活动,并且要持有相应的证件才能上岗。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学校内有出租房屋的情况时,当事人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且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有责任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发生火灾时,学校要及时进行报警操作。同时,学校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接着,学校要迅速展开对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并且,学校要及时将人员疏散开来。
学校在火灾事故发生之后,需要在两个小时的时间内,向其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对于较大以及规模更大的火灾,需要同时将情况报告给教育部。
火灾扑灭之后,事故单位需要保护现场,同时要接受事故调查,并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去调查火灾原因以及统计火灾损失。如果没有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那么任何人都不可以私自去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需要全面地反映出消防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情况,并且要依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进行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学校每季度会进行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需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也应当在上面签名。如果发现了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校内各单位每月都要进行防火检查,且至少进行一次。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需要填写检查记录。并且,检查人员以及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进行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需要进行每日的防火巡查。并且要确定进行巡查的人员、巡查的内容、巡查的部位以及巡查的频次。而其他单位则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呢?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了物品从而影响其使用呢?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文物古建筑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需及时对消防违章行为进行纠正,要妥善处理火灾隐患。若当场无法处置,就应立刻报告。一旦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同时通知人员疏散,并且及时进行扑救。
防火巡查需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巡查人员的主管人员也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针对以下这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让有关人员进行改正,同时还要督促其将改正措施落实到位: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和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了会对逃生和灭火救援产生影响的障碍物;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着物品,这对其使用造成了影响。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这些都是违反禁令的行为。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学校对于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消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学校应当对这些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学校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对于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需要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报告,同时向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并且要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以及整改的期限,还要确定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同时要落实整改资金。
如果火灾隐患尚未消除,那么隐患单位就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以保障消防安全。倘若存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就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状况,就应当让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者进行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若遇到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法自行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立即将此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整改单位需要将整改情况进行记录。接着,把记录报送至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那里,或者报送至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处。之后,责任人或者主管领导需签字确认,最后将其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学校理应把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的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让学生了解防火、灭火方面的知识,并且掌握报警的方法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同时还要让学生学会自救和逃生的方法。
开展模拟演练,内容为学生自救以及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学生的消防演练。
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求,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到教学内容之中;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求,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到培训内容之中。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每学年要举办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方面的专题讲座。同时,要在校园网络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在广播中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在校内报刊中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学校二级单位要组织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年至少会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需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此预案要将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相关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这些内容包括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以及应对措施和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储备等。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来进行操作。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且要结合实际情况,持续对预案进行完善。
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学校要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工作,用于灭火器材的维修工作,用于灭火器材的更新工作;用于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的准备,用于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材料的准备;还用于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以及消防培训工作等,以此来保证学校消防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一是用于解决火灾隐患;二是用于维修消防专用给水管网;三是用于检测消防专用供水系统;四是用于改造灭火系统;五是用于维护自动报警系统;六是用于修缮防排烟系统;七是用于保障消防通讯系统;八是用于监控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规定,消防经费在使用时需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需求,保证重点项目的资金供应,并且要保持勤俭节约的作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学校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的范畴。学校会对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表现出色的单位予以表彰。学校也会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那些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且给予通报批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到民事方面的损失和损害时,相关的责任单位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若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了重特大火灾。那么,除了要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之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取消该学校当年的评优资格。并且,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学校需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之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按照本规定来执行。 高等学校以外的那些高等教育机构,其消防安全管理需参照本规定。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要参照本规定去做。 对于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其消防安全管理得参照本规定来实施。 高等学校之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事宜,需参照本规定进行。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参照本规定来落实。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要以本规定为参照来执行。 高等学校之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需依照本规定来开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来进行。
本规定所称的学校二级单位包含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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