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网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国中医药发〔2009〕3号)
各省的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自治区的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直辖市的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卫生局,以及局的各直属单位: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同时保证中药煎药的质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药煎药服务。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要求
中药煎药室(以下称煎药室)应当处于远离各种污染源的位置,其周围的地面、路面以及植被等都应当避免对煎药产生污染。
煎药室的房屋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规模合理配置,煎药室的面积也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煎药量合理配置。
工作区需与生活区分开。工作区内要设有具备储藏(药)功能的区域,还要设有具备准备功能的区域,同时要设有具备煎煮功能的区域,并且要设有具备清洗功能的区域。
煎药室应当宽敞且明亮。地面、墙面、屋顶要平整、洁净,不能有污染,还要易于清洁。应当具备有效的通风设施、除尘设施、防积水设施以及消防设施等。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设施要避免存在不易清洁的部位。
煎药室应当配备齐全的煎药设备设施。同时,还需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储药设施、冷藏设施。此外,还要配备量杯(筒)、过滤装置、计时器、贮药容器、药瓶架等。
第七条第七条煎药工作台面应当平整、洁净。
不能使用铁制等容易腐蚀的器皿。
储药容器应当做到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
用前应当严格消毒,用后应当及时清洗。
第三章人员要求
中药师要负责煎药室的组织管理工作。
煎药人员需要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以及技能的培训,并且考核合格之后,才能够从事中药煎药工作。
药煎药工作。
煎药工作人员需要接受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十条第十条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皮肤病患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
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应当穿
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第四章煎药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
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煎煮开始时,用水量通常以浸过药面 2 至 5 厘米较为适宜。对于花、草类药物或者煎煮时间较长的情况,应当酌情增加加水的量。
每剂药通常会煎煮两次,然后把两次煎出的药汁混合在一起,最后再进行分装。
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
一般药物需煮沸后煎煮 20 至 30 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长时间煎煮,在煮沸后只需煎煮 15 至 20 分钟;滋补药物先以武火煮沸,之后改用文火慢慢煎煮约 40 至 60 分钟。
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
搅拌药料的用具宜用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搅拌完一药料后要清洗,然后再搅拌下一药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
儿童每剂煎出的量通常在 100 到 300 毫升之间;成人每剂煎出的量通常在 400 到 600 毫升之间;一般每剂会按两份等量进行分装,也可遵照医嘱。
第十五条中,凡有注明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
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先煎药需要先煮沸 10 到 15 分钟。之后,再把其他已经先行浸泡过的药料投入一起煎煮。
后下药需要在第一煎药料快要煎到预定量的时候,投入进去,然后一起煎 5 到 10 分钟。
另煎药需切成小薄片,然后进行煎煮,煎煮时间约为 2 小时,之后取汁;另炖药要切成薄片,将其放入有盖容器内,再加入冷水(通常为药量的 10 倍左右),接着隔水炖 2 - 3 小时,最后取汁。
此类药物若原处方为复方,那么所煎(炖)出的药汁需与方中其他药料所煎出的药汁混合均匀,之后再进行分装。
某些特殊药物能够依据其药性的特点来明确煎(炖)药的具体时间,并且要使用适量的水。
溶化药(烊化)需在其他药煎至预定量并去除残渣之后进行。接着,把溶化药置于药液中,用微火煎药,同时持续搅拌,直至需溶化的药溶解就可以了。
(五)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
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人体无害)并有滤过功能。
煎汤代水药需先煎 15 至 25 分钟,接着去掉药渣,进行过滤,获取药汁,之后再将其与方中的其他药物一同使用。
药料同煎。
对于有久煎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规范操作;对于有冲服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规范操作;对于有泡服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规范操作。
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
药料应当被充分煎透。要做到没有糊状块,没有白心,也没有硬心。
煎药时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
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药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使用不同的标识区分。
煎煮好的药液需装入容器内,此容器经过清洗和消毒,并且符合盛放食品的要求。
严防污染。
使用煎药机来煎煮中药,并且煎药机的煎药功能需要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应当在常压状态煎煮药物,煎药温度一般不超过100℃。
煎出的药液量应当与方剂的剂量相符,分装剂量应当均匀。
包装药液的材料需符合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标准。
第五章煎药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煎药室应当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
药剂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煎药室
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药剂部门应当依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来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
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SOP)以及工作制度、操作程序应当装订成册,并且要张挂在煎药室的适宜位置,同时要严格执行。
煎药人员在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或煎药凭证)有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内容真实、记录完整。
每方(剂)煎药应当有一份反映煎药各个环节的操作记录。
记录应保持整洁,内容真实、数据完整。
第二十四条规定,急煎药物需在 2 小时内完成。应当建立中药急煎制度,同时要对急煎记录进行规范。
第二十五条规定,煎药设备设施以及容器在使用之前,应当确保其处于清洁状态。并且需要有相应的清洁规程,以及每日进行清洁的操作。
洁记录。
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
并且不能对设备和药物造成腐蚀和污染。
传染病病人的盛药器具原则上应使用一次性用品。用过后需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对于重复使用的盛药器具需要加强管理,要固定专人来使用,同时还要严格进行消毒,以此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加强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
药剂科负责人需要定期进行煎药工作质量的评估与检查,且每季度至少一次。同时,要征求医护人员以及住院病人的意见,并且建立起质量控制和监测的档案。
第六章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 1997 年印发了《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该规范在本规范施行的同时被废止。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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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发布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中医药发〔2009〕3号 【发布日期】2009-03-16 【生效日期】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