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是电动自行车使用方面的大省,全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的数量超过 550 万辆。电动自行车发展得很迅猛,它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以及公共安全带来了压力。2019 年 4 月 15 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开始正式实施。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在发展以及日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需要处理好促进产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与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以使这一绿色、便捷的交通运输方式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于是,省政府决定开展电动自行车立法工作,把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日常管理都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当中。2020 年 12 月 7 日,省人民政府召开了第 92 次常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 年 12 月 21 日,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毛伟明签署了第 302 号省政府令并予以颁布。《办法》将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分为 6 章,总计 32 条。其出发点是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引导人们文明出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和维修方面,登记和通行方面,保障和监督方面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范。
推进协同共治。《办法》不仅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还对生产、销售、维修、通行以及停放等全链条、各环节进行统筹考虑和全面规范,以推动形成闭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遵守法律法规,并且要做到安全、文明驾驶。第六条要求电动自行车相关的行业协会必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要引导以及监督会员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生产、销售、维修、租赁、回收等经营活动,以此来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办法》第七条规定,为推动全社会形成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的好风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需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同时,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加强源头管控方面,《办法》的第二章围绕执行电动自行车国标展开,从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以及维修环节等入手,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多项要求。其一,设计最高时速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二,整车质量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三,外形尺寸需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四,防火阻燃性能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还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同时,明确规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省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第九条明确了销售者的义务,规定销售者要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且要建立相关台账,同时要公示相关信息。第十条也明确了销售者的义务,同样涉及进货查验等相关事宜。第十一条禁止了拼装、改装、加装等行为。第十二条倡导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非标车,以及倡导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非标车。第十三条规定,为保护环境安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需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能随意丢弃。同时,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更换和回收服务,并建立回收台账。
在登记管理方面,《办法》的第三章重点体现便民导向,会尽可能地优化程序,减少环节,提升效率。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并且所需的经费会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之中。第十六条还确定具体登记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为方便群众办理登记,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设电动自行车管理信息系统。并且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也可以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还可以在邮政服务网点设立,以及在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在通行规范方面,《办法》较好地平衡了两方面的关系,一是群众便捷出行的需求,二是保障公共安全。第十八条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骑乘的条件,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需年满 16 周岁。并且,如果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就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明确提出了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八个方面具体要求,包括要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等。《办法》对停放规范有要求,电动自行车需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不能占用盲道,不能占用人行道,不能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也不能影响市容环境。为推动非标车有序退出,并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能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登记,一旦取得临时号牌,就可以在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时长为 3 年。从本办法开始施行之日起,满 3 年后,那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取得的临时号牌就会失效,并且不能在道路上行驶。另外,已经实施了临时注册登记的非标车,在过渡期内要适用本办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加强保障监督。电动自行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通行难、停车难、充电难、理赔难等现实问题。《办法》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以问题为导向,回应社会的关切,致力于解决群众强烈反映的突出问题。《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规划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对于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城市的主要道路,也就是双向四车道以上的道路,还有具备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在这些道路上,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设置隔离警示标志。《办法》要求学校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要规范停放充电。这些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展览馆、公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民用机场、体育馆、影剧院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等进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的建设。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等进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的建设。鼓励建成的小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闲置空间来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办法》为保障消防安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私拉电线、插座充电。同时,要求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行保险保障,《办法》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相关企业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五)完善法律责任。电动自行车管理涵盖多个领域和环节。《办法》规定的一些义务性和禁止性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避免重复照抄上位法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办法》专门列出一条,表明“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而在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中有处罚规定的,就依照其规定执行”。为保障《办法》确立的通行规定能有效实施,且切实增强其可操作性,《办法》针对具体通行规则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义务以及违规应承担的责任。《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有效提升执法管理效率,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能够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依法进行处罚;并且,如果能够确定驾驶人,就可以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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