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虚构保险合同;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以此骗取保险金;或者借此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以捏造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以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属于其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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